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5号 罪犯刘玉梅(别名刘小资),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 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 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鹿刑 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玉梅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 人丧葬费等合计212047.76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刘玉梅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周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刘玉梅定罪量刑部分,变更刘玉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等合计234644.5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玉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玉梅的丈夫丁国旗发现刘玉梅 与丁新闻相好后非常气愤,于是丁国旗与刘玉梅预谋,由刘玉 梅将丁新闻约出来,然后将其杀死。2010年11月28日,刘玉梅 给丁新闻打电话约其到一间废弃小屋附近,丁新闻到后,在此 等候的丁国旗将丁新闻推到小屋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打了 丁新闻头上一棍,丁新闻倒在了地上,刘玉梅遂回家。后丁国 旗用鱼皮袋子将丁新闻的上半身套着,腰部用绳子捆着,埋在 了张店乡秦庄村南地无名河沟北侧沟内。丁国旗于2011年1月 11日溺水死亡。刘玉梅系从犯。 罪犯刘玉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 3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 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 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玉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玉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不变(刑期至2025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