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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百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6号 罪犯刘百行,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6号
罪犯刘百行,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百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百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9日、11月4日、11月6日,梁成勇伙同刘百行分别窜至南阳市三小区内,由刘百行在楼下望风,梁成勇用自制塑料卡片将周某某等5家门撬开,盗走现金、黄金首饰等共计价值51074元。该犯多次入户盗窃;系从犯;到案后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入室盗窃罪,系坦白。
罪犯刘百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5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1月24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百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百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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