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9号 罪犯吴凤莲,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 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方刑 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凤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 2021年1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7日交付河南 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 以罪犯吴凤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 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吴凤 莲、郑来花、朱木兰、王建国,结伙拐卖妇女多人,公安机关 解救被拐卖缅甸籍妇女三人。辩护人辩称吴凤莲系从犯,不予 支持。 罪犯吴凤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8月、2014年 2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 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 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凤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凤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 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