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09号 罪犯周红,曾用名周立红,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对周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周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31日,孙春喜以贩卖为目的,经周红介绍,在安徽省临泉县一出租屋内从王文件、王秀英处购买毒品吗啡503.7克。后公安机关在不同地点将刚交易完的上述四人抓获,搜缴毒品吗啡503.7克。该犯系从犯。 罪犯周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8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1月11日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