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7号 罪犯哈力旦木.托合提,女,1971年6月7日出生,维吾尔 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 女子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2011)郑铁 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哈力旦木.托合提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 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14日交 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 子监狱以罪犯哈力旦木.托合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 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 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9日哈力旦木.托合 提、冯文强携带毒品从昆明乘火车欲前往郑州与买买提.吐尔 地会合。次日,列车运行到凯里至怀化区间时,乘警从冯文强 的包内查获疑似毒品2包,后经鉴定:从送检的灰白色粉状物 检出海洛因。毒品重量共计244克。 罪犯哈力旦木.托合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 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 11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4次。河 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 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 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哈力旦木.托合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 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 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哈力旦木.托合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 至2021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