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6号 罪犯夏誉菡,曾用名夏宏英,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夏誉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夏誉菡犯罪所得185500元,依法予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夏誉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以来,夏誉菡以 为他人办理教师转正、找工作为由骗取刘小彭、豆素荣、亓建 平、王秀兰等人185500元。 罪犯夏誉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誉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誉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