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孟满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59号 罪犯孟满凤,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59号
罪犯孟满凤,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满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孟满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份,孟满凤伙同张献有将其在河南省西平县开办的“新天地货物配送部”改名为“郑州京豫隆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并以其托运货物比其他货运部价格低且返还现金为诱饵,诱骗郭某某等人与其签订“郑州京隆货运公司托运单”和“郑州新天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托运凭证”,约定由其托运货物并代收货款,后孟满凤在收到郭永刚等人托运的货物价值245296元后逃匿。案发后,孟满凤主动向公安机关写信,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追回货物价值39919元,货款109679元。该犯系从犯,自首。
罪犯孟满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满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满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孙明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