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3号 罪犯尹鸽,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 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郏刑初 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尹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 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5日交 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 子监狱以罪犯尹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尹 鸽分别到郏县城关镇五家门市,趁无人看管之机,撬开后门,进入屋内盗走现金及银帽花等财物,价值共计29586元。尹鸽盗窃6起,其中2起未盗得财物,1起被失主等发现,把赃物退还。 罪犯尹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 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15日表扬4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 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