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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玉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56号 罪犯常玉萍,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毕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56号
罪犯常玉萍,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毕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卫滨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常玉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常玉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7日,常玉萍在新乡市先后三次向张新兴贩卖毒品“黄皮”20包,张新兴又以每包90元的价格将部分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同月18日、19日,常玉萍又先后两次向张华新贩卖毒品“黄皮”7包。2010年11月19日,常玉萍新乡市向吸毒人员“了红”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出毒品44小包以及1大包土黄色粉末及封口机等分装工具。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有海洛因,数量共计为15.46克。该犯系累犯。
罪犯常玉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3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玉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玉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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