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5号 罪犯建燕燕,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大专文化,2000年10月至2004年10月在中国农业银行灵宝支行车站路营业所任主办会计,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在该行新城营业所任主办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灵刑 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建燕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一年。挪用的公款290054.4元予以追缴退还单位。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建燕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建燕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21日,建燕燕利用其 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灵宝支行车站路营业所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将虚假的30万元存款单交给储户刘某某,自己将该笔存款取出擅自用于个人生活等使用。2005年10月1日至28日,建燕燕用其女儿的名字在农业银行灵宝支行新城营业所办理一笔100元的存款,打印存单时用白纸代替获得一份空白存单。利用任该所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储户李某某的本息200054.4元取了出来,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及还账。案发前归还21万元。 罪犯建燕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2月、6月、9月、2014年1月、4月获得表扬5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建燕燕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建燕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