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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芬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9号 罪犯张传芬,女,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 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杞刑初 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9号
罪犯张传芬,女,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
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杞刑初
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传芬犯故意伤害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
止。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生活费合计1918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传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1日晚,被害人张某
某借宿高文柱、张传芬之子高某某家,因锁事与高某某发生争
执,引起厮打,张传芬听到后赶到现场,用胳膊挎住张某某的
脖子,高某某趁机外出喊其父高文柱,后在厮打过程中赶来的
高文柱与张传芬一起将张某某按倒在地,交替用手卡张某某的
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犯张传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3月15日表扬
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
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
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传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传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
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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