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2号 罪犯张文秀,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 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南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7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对张文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文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31日,张文秀因琐事 与婆婆郑某某发生口角,感觉婆婆是累赘,持剪刀将在床上睡 觉的郑某某刺死。案发时为限制责任能力。 罪犯张文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3月、2013年 9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 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 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 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秀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 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