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3号 罪犯张淑芝,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毕业,原南阳市商业银行银信支行行长。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宛龙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淑芝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5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张淑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淑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29日至2009年3月29日,张淑芝、郑红玉、王娴利用南阳市商业银行停用的“东银”银行账务处理系统,使用虚假的南阳市商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将南阳市商业银行银信支行吸收的客户资金不按会计制度记账和并入南阳市商业银行账务系统,共吸收客户资金6356笔,涉及金额288551708.9元,截止2009年3月30日仍有3361万元存款余额未兑付,26118128元贷款未收回。张淑芝系主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淑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9月、2014年1月、4月获得表扬3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淑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淑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