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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3号 罪犯张玲,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53号
罪犯张玲,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张玲与同案犯李国英、潘荣林连带赔偿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943.33元。责令张玲、李国英、潘荣林退赔被害人被抢现金4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宣判后,原审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张玲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张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玲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玲与其夫杨某某、公公杨某、婆婆张某某因家庭问题产生矛盾,怀恨在心,指使其情夫李国英殴打杨某等人为其出气,并为李国英指认了杨的住处。二人预谋后购买了钢筋、尖刀等作案工具,李国英纠集潘荣林参与作案,张玲提出抢钱以防被怀疑。2008年8月23日,在张玲指使下,李国英、潘荣林闯入杨某家中,持钢筋将杨某夫妻二人打伤,抢走现金400元左右及邮册、邮票等物品(价值860元,案发后追回发还被害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08年7月14日晚,在张玲指使下,李国英、潘荣林在驻马店市贸易广场附近将与其有矛盾的刘某某打伤致轻伤,构成九级伤残。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玲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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