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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7号 罪犯张红艳,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08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7号
罪犯张红艳,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宣判后,张红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张红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红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5日下午4时许,杨朝阳伙同张红艳骑电动车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4号院2号楼中门,由张红艳在楼下望风,杨朝阳持撬扛将该门501室崔某某家的防盗门及木门撬开,盗走人民币55000元,黄金戒指11枚、黄金手镯3个、黄金项链4条、黄金吊坠3个、黄金耳环一付(以上物品经评估共价值47386元)、盗走彩金项链一条、彩金戒指一枚及存折、票据等物品。杨朝阳销赃后赃款用于其和张红艳吸食毒品。案发后追退失主黄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条、彩金戒指一枚。该犯系从犯。
罪犯张红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2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6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2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艳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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