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00号 罪犯张艳丽,别名张力、王敏,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中专文化。200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艳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三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张艳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艳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期间,张艳丽单独或伙同王国峰分别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政府大楼等地实施盗窃5次,盗窃电脑、相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35821元。案发后,张艳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认罪态度好。在第五起犯罪时,有价值1896元的赃物系犯罪未遂。该犯系共同犯罪;系累犯 罪犯张艳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15日记功1次;2010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8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6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6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1月11日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艳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艳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