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4号 罪犯张莲花,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 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汝刑 初字第31号刑事裁定,认定张莲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刑期自 2007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张莲花等不服,提出上 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 (2008)驻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张莲花的定罪 量刑部分。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对张莲花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2012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 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莲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 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 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4日凌晨2时许,通过 刘晓的居间介绍,由邱礼彬开车,张莲花以每克550元的价格 从周德材、艾玉琴手中购买毒品黄皮100克、料子3斤,付款 59800元。得款后,周德才、艾玉琴夫妇付给刘晓好处费 2000元。 罪犯张莲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 1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1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 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 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 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莲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莲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