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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4号 罪犯张辉,又名张建辉,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中专毕业,济源市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公司)财务科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4号
罪犯张辉,又名张建辉,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中专毕业,济源市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公司)财务科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东方公司经理梁京宁私自将该公司的铅泥销售给他人,共得货款2824743元。张辉按照梁京宁的安排,私设小金库归两人支配使用。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张辉在已领取奖金、福利的情况下,仍按梁京宁的安排从小金库中领取40万元,部分被张辉用于购买轿车一辆,其余款项被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开支。2010年10月份和2011年2月份,张辉分两次取出公款共60万元给孙向锋用于购买铁粉及归还之前购买铁粉的借款,后孙向锋归还40万元。案发后,张辉家属退出轿车一辆及25万元公款,并退赔了挪用给孙向锋的20万元公款。张辉是从犯,有立功及重大立功情节,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9月、12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
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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