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3号 罪犯徐桂堂,曾用名徐桂棠,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 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 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沈刑 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桂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判决生 效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桂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17日晚10时许,徐桂 堂因与其丈夫张某某发生争吵,受到丈夫辱骂,产生怨恨心理,于是趁其丈夫熟睡之机用斧头朝其丈夫头部进行击打,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有自首情节。 罪犯徐桂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2月获得表扬3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桂堂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桂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