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70号 罪犯徐青玉,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青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徐青玉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徐青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徐青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重阳、徐青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恐被徐青玉丈夫白某某发现报复,二人预谋杀害白某某。2006年7月8日夜,王重阳携带撬杠、衣服等物,将白某某骗出,徐青玉明知王重阳要实施作案的情况下,未加阻拦。当晚,王重阳趁白某某不备,用石头、撬杠猛击白某某头部,将其杀害。 罪犯徐青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6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青玉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青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