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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珍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7号 罪犯曹珍珍,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 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7号
罪犯曹珍珍,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
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珍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曹珍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曹珍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初,曹珍珍获悉董某
丽经济富裕,遂起抢财歹念,并多次提议让吕磊与其共同实施
抢劫。二人购置了匕首、塑料绳等作案工具。11日,二人到董
某丽租住处,吕磊将匕首架在董的脖子上进行威胁,抢走其现
金500元和价值4178元的铂金项链一条,将董某丽封嘴并捆绑
逃窜,致董某丽轻微伤。不区分主、从犯。精神残疾肆级。
罪犯曹珍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
7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
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
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珍珍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珍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
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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