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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苗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03号 罪犯曹苗苗,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曹苗苗犯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03号
罪犯曹苗苗,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曹苗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曹苗苗与三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6972.73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曹苗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维持一审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曹苗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3日,曹苗苗、吕小鸽、何泽华、田世德在郑州市金水区杨槐村吃饭时,与被害人麻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几人在返回住处途中商议要殴打被害人,曹苗苗电话联系何某帮忙殴打被害人被拒绝,后何某又电话与杨月探联系,相约前往现场劝阻。杨月探与曹苗苗电话联系得知案发地点后,独自赶往现场。吕小鸽、何泽华、田世德、杨月探一起返回案发地点,吕小鸽持刀朝麻某某胸腹部连刺数刀,何泽华、田世德持钢管对麻某某实施殴打,吕小鸽、何泽华、田世德将麻某某打倒后又帮助杨月探追打麻某,麻某逃脱,后四人又返回继续对麻某某实施殴打,后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曹苗苗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谅解。该犯系从犯。
罪犯曹苗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苗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苗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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