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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25号 罪犯李娟,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25号
罪犯李娟,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款15254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份至2010年10月份,李娟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名,先后多次向他人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至案发,除支付利息外,李娟共骗取现金1525400元,赃款被其个人使用。2010年10月22日,李娟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
罪犯李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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