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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7号 罪犯李小燕,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116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7号
罪犯李小燕,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对李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小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7月29日11时许,李小燕伙同王德海(已判刑)预谋后,将被害人孙某某骗至郑州市管城区其二人的租房处,乘被害人午睡之机,王德海将孙某捆绑,抢走孙某的存折,并持菜刀逼迫孙某说出存折密码,由李小燕将存折上的现金15300元取出并销户。王德海又将孙某的一部手机抢走。现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罪犯李小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10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1月1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燕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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