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2号 罪犯李庆凤,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 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 (2012)凤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庆凤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 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 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 狱以罪犯李庆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 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29日,李庆凤将从原 阳"小五"处买来的疑似毒品带至新乡市南干道电机厂家属院卖 给蒋宏,后民警当场从蒋宏身上查获毒品48包,经检验主要成 分为海洛因,重19.19克,均系从李庆凤处购买。 罪犯李庆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1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 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 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 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庆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 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