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85号 罪犯李月荣,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2005)驻刑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月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31日对李月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月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7月至8月间,李月荣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在驻马店市卖给他人海洛因共计60克,获利11400元。2002年8月22日,吸毒人员任公义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联系李月荣等人购买毒品,李月荣等人携带毒品交易时被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20.4克。该犯系主犯;在第4次贩卖毒品过程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该起犯罪系未遂。 罪犯李月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1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5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月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月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