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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4号 罪犯李杰,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 市人,本科学历,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现在河南省 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4号
罪犯李杰,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
市人,本科学历,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现在河南省
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沈刑一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2012年5月25日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对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至2007年间,辽宁省蚁力神
天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奉友为恢复其公司产品广告在
中央电视台播出、启动其公司产品在全国直销、解除公安人员
对其监视,通过他人找到李杰,并委托李杰办理上述事项。李
杰谎称认识中宣部、广电部、中央电视台、商务部等相关领导,以能办理王奉友请托事项为由,骗取王奉友人民币6千万元,美金15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人民币41080137.36元、港币234751.18元、美元767891.11元。庭审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为被告人退回赃款计人民币1千万元。
罪犯李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
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2月获得记功2次;2012年8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2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
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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