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8号 罪犯李桃枝,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郑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桃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8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宣判后,李桃枝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李桃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桃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3日期间,李艮霞、李桃枝等17人以出卖为目的,分别结伙从四川省西昌市拐卖婴儿20人,其中李桃枝参与拐卖儿童6次6人。该犯系主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李桃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2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桃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桃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