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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巧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7号 罪犯李玉巧,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27号
罪犯李玉巧,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巧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李玉巧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豫法刑四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31日对李玉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玉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至2006年5月间,李玉巧、王红丽以高息揽储为名,使用伪造的公章(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开发区支行现金收讫)和私人印章,先由李玉巧收取被害人海某等25名被害人的现金交给王红丽,再由王红丽填制虚假的“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李玉巧每次收取约50元辛苦费,经李玉巧再交给被害人,之后每年或支付高息,或本金、高息滚存。采取此手段,王红丽先后共骗取现金本金共计100多万元。案发后,造成上述25名被害人存款本息不能兑付,仅追回赃款5万元(已退还被害人),余款大部被王红丽挥霍。李玉巧系从犯。
罪犯李玉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11月、2013年6月、12月、2014年6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巧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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