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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48号 罪犯李秀梅,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48号
罪犯李秀梅,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秀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秀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秀梅与谭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同住在郑州市花园路一工厂宿舍内。2011年11月10日23时许,李秀梅因对男友谭某某不满,遂生怨气,趁谭某某熟睡之际,用裁纸刀在谭某某的颈部连划两刀,谭某某醒后将该裁纸刀夺下扔到窗外,后急忙朝外跑,李秀梅追至客厅,又在客厅里拿把菜刀追至楼下,后被他人制止。经鉴定,谭某某的颈部一处刀口长约15cm,深1cm,另一处刀口长约13cm,深约1cm,构成轻伤。案发后,李秀梅与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26000元,并取得谅解。该犯犯罪系未遂;系聋哑人。
罪犯李秀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6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秀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秀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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