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0号 罪犯李金娥,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 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西刑 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 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李金娥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2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金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金娥伙同马国超、徐乃强于 2010年3月至4月间,在西城区新文化街62号地下室,在北京市 西城区民防局对该地下室人防工程已明确下达行政决定,不允 许继续出租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下,虚构经营状况良好、承租 合同期限长的事实,以“转让经营管理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 程某某人民币60万元。李金娥系主犯。罚金1万元已缴纳。 罪犯李金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 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 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 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娥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 变(刑期至2021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