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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17号 罪犯李金英,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文盲。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17号
罪犯李金英,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文盲。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金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21日,曹群利、李金英等人受雇到舞阳县北舞渡镇杨干出租的自家房屋中参与封装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011年4月19日该生产场所被当场查获,共查获假冒伪劣卷烟5720000支,其中封装成条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320000支(价值1649550元),娇子、黄金叶等品牌共23种,尚未封装成条的散装烟支共计40000支。每封装一箱硬盒卷烟加工费为55元,软盒卷烟为45元。该犯系累犯;系从犯。
罪犯李金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1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6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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