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慧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9号 罪犯杨慧丽,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 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宁刑 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9号
罪犯杨慧丽,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
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宁刑
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慧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
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5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判决
生效后,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慧丽入狱以来确有
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
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3日,杨慧丽在其母亲
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母亲同意将自己房产作抵押的委托书,在洛宁县一担保公司办理了一笔7万元的贷款,杨慧丽在得到钱后下落不明。后经协商,杨慧丽退还担保公司五万元,该担保公司不再追究杨慧丽责任。2010年9月26日,杨慧丽在中国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打工期间,趁同事时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钱包内的信用卡盗走,次日通过时某某手机更改密码,让丈夫邓军寿到紫荆山百货大楼盗刷信用卡购买了价值23672元的金首饰。案发后退还时某某23600元。
罪犯杨慧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2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慧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慧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杨修娥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