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9号 罪犯杨慧丽,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 阳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宁刑 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慧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 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5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判决 生效后,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慧丽入狱以来确有 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 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3日,杨慧丽在其母亲 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母亲同意将自己房产作抵押的委托书,在洛宁县一担保公司办理了一笔7万元的贷款,杨慧丽在得到钱后下落不明。后经协商,杨慧丽退还担保公司五万元,该担保公司不再追究杨慧丽责任。2010年9月26日,杨慧丽在中国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打工期间,趁同事时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钱包内的信用卡盗走,次日通过时某某手机更改密码,让丈夫邓军寿到紫荆山百货大楼盗刷信用卡购买了价值23672元的金首饰。案发后退还时某某23600元。 罪犯杨慧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2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慧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慧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