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32号 罪犯杨秀英,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夏邑县农业银行职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夏刑 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杨秀 英挪用的50万元公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夏邑县农业银行。杨 秀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对杨秀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秀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至2003年5月期间,杨 秀英在夏邑县农行第一储蓄所工作。2001年2月16日,杨秀英将储户杨淑某的两笔存款共计50万元(一份户名为徐红某,金额28万元;一份户名为徐英某,金额22万元)不入账而挪作他用,到期后多次推拖不予支取。案发后,2003年12月份,法院判决夏邑县农行支付储户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05年3月23日该行执行生效判决支付储户本息528351元。 罪犯杨秀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7月、12月、201年6月获得表扬3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秀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秀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