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82号 罪犯林荣枝,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 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朝刑 初字第1414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荣枝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林荣枝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林荣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林荣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林荣枝与儿媳杨玲玲租房存放淫 秽光盘并共同贩卖。2007年12月12日,林荣枝在租住处以740元的价格向高素花贩卖淫秽光盘700张(经鉴定为淫秽物品),后被查获淫秽光盘8500张;当日杨玲玲在另一租住处以140元的价格向李振团贩卖盗版光盘62张(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后在该处起获盗版光盘5500张(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二被告人被查获归案。现起获人民币740元及移动电话1部在案。 罪犯林荣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获得表扬2次;2013年1月、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荣枝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荣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