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2号 罪犯桑桂兰,女,194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文盲,原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闫庄行政村闫庄村100号。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桑桂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桑桂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0日,桑桂兰伙同黄圣任预谋后,将一精神病妇女(取名黄小风)冒充黄圣任的女儿,由桑桂兰和郑明畅介绍,以6000元价格贩卖于马头镇胡庄村村民孙士争的儿子孙连杰为妻。三人各得赃款2000元。后孙士争以该女“精神不正常、光打人”为由将其送回,郑明畅找到黄圣任、桑桂兰将赃款要回。被害人被太康县民政局收留。 罪犯桑桂兰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8月、201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罚金5000元于2014年8月11日缴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桑桂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桂兰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8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