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6号 罪犯熊学玉,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 丰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学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对熊学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熊学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19日,熊学玉因嫌其 四岁的女儿范某某不听话,便将女儿衣服脱光,用杨木棍和灭 害灵药筒击打其头、背等多个部位,致被害人死亡。能学玉为 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罪犯熊学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 5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 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 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学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学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 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