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7号 罪犯王淑英,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蒋庄村002号。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淑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淑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装认定,2010年7月份开始,展雪领、王淑英利用其租住的郑州市二七区贾寨村为中转点,低价购进大量淫秽书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对外出售。次年10月王慧娟开始从二人处进货在其书店销售。2012年4月7日任磊贩卖从王慧娟处购进的非法出版物时被民警查获,从王慧娟的书店及仓库查获并扣押未售淫秽书刊332册、非法出版物2222册,从任磊处查获淫秽书刊73册、非法出版物970册,均系王慧娟从展、王处购进。另从展、王处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图书类非法出版物17000册。王淑英在贩卖淫秽物品中系主犯,在贩卖非法出版物中系从犯。 罪犯王淑英于2013年1月30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罚金12000元于2014年8月15日缴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淑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淑英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9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