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42号 罪犯王玉秀,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卫滨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1251816.38元,责令退赔。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玉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王玉秀以能将孟某的侄女安排在移动公司工作为名,陆续以交纳保证金、培训费及行贿等名义,骗取孟某及其家人共计697620元。2010年3月13日王玉秀以帮助孟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孟某106800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王玉秀以帮助陈某承揽移动公司相关工程和贷款为名,陆续以交纳保证金及行贿等名义,骗取陈某共计741396.38元。案发前,王玉秀退还陈某244000元,其中,144000元系骗取孟某家人的款项。案发后,王玉秀被抓获归案,后向陈某退赃50000元。 罪犯王玉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入狱以来,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秀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