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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纳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1号 罪犯王纳新,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1号
罪犯王纳新,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纳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纳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10月21日,冯建林、王纳新夫妻分别或合伙以买卖房屋、抵押借款等名义签订合同,采用使用伪造的房产证等,先后骗取李素萍、陈永红、郭振生、任保贵、宋大伟等人27.5万元;之后二人潜逃。王纳新参与4起计17.5万元。王纳新系从犯。
罪犯王纳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0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纳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纳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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