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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芸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0号 罪犯白芸,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浉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0号
罪犯白芸,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浉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白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白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白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顾全云、白芸预谋购买毒品准备在信阳分别贩卖,由顾全云向外地毒贩郑玉龙联系到信阳送货,顾全云出资4000元、白芸出资1500元向郑购买毒品。2009年5月21日20时许,顾全云安排谢超将郑玉龙从信阳火车站接到信阳市好运宾馆406房间内,双方在交易毒品时被公安局禁毒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郑玉龙裤兜内搜缴毒品K粉25.7克,毒资5500元,从背包内搜缴毒品冰毒24.7克,毒品麻谷23.2克;从房间桌子上收缴顾全云,白芸刚从郑玉龙处购买的毒品K粉274.1克;从白芸带到现场的包内搜缴毒品K粉124.9克。经鉴定,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冰毒、麻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犯系主犯。另查明,白芸于2014年5月26日缴纳罚金10000元。
罪犯白芸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9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芸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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