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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艳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21号 罪犯石艳娟,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太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21号
罪犯石艳娟,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太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艳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石艳娟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98104元。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石艳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初,石云征等人预谋抢劫。12月6日晚,石云征三人驾车到被害人张某某的门市部抢劫烟、酒等物品(价值2972元)和现金,并先后将被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3人杀死。在抢劫过程中石云征给其妻魏小丽、石艳娟打电话让二人到现场附近负责望风,石云征等人将被害人尸体抛入太康县城北河内。期间,石艳娟为作案车辆加油50元。该犯系从犯。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5月7日缴纳罚金2000元。
罪犯石艳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艳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艳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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