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5号 罪犯艾永焕,又名艾焕,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 族,湖北省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 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淅刑 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认定艾永焕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 2015年12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9日交付河南 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 以罪犯艾永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 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3月12日,艾永焕将湖北 省郧县李某某骗至淅川县张海华家,让张海华找家卖掉。后张 海华以700元卖给同村马玉顺为妻。1998年农历10月,艾永焕 伙同周升明将一精神病患者拐骗至淅川,以2000元卖给他人为 妻。 罪犯艾永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获得记功1次;2012年6月、2013年 1月、2013年8月、2014年2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 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 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 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 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艾永焕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永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 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