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6号 罪犯艾玉琴(勤),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 省临泉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汝刑 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艾玉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艾玉琴 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 7月29日作出(2008)驻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艾玉琴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 没收财产2万元。刑期自200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 刑罚。本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艾玉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 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艾玉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 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 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4日凌晨2时许,在刘 晓租住家中,通过刘晓的居间介绍,由邱礼彬开车,张莲花以 每克550元的价格从周德才、艾玉琴手中购买毒品黄皮100克、 料子3斤,总付款59800元;2007年3、4月份,刘晓从周德才、 艾玉琴处以每克500元购买的9克毒品黄皮,以每克550元卖给 他人;2007年7月份,刘晓从周德才、艾玉琴处以每克550元购 买的毒品黄皮10克,按每克650元卖给他人;2007年7月20日前 后,刘晓从周德才、艾玉琴处以每克550元购得毒品黄皮 10克,按每克6520元卖给他人。 罪犯艾玉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8月获得表扬 1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1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1次; 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 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 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 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 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艾玉琴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玉琴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 变(刑期至2014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