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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婕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5号 罪犯董婕,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专毕业,任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新乡分中心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05号
罪犯董婕,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专毕业,任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新乡分中心会计,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董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被告人宋源泉利用担任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新乡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用单位帐外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及缴纳车辆契税等共计97700元。宋源泉和会计董婕预谋后于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以宋的儿媳郭某的名义用单位账外资金购买新乡市“紫台一品”小区房屋,每人一套,又分别购买地下室一间,购买共用车库一个,并支付了购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房屋装修款项,以上支出共计940945.2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涉案赃款1038645.26元退交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董婕系主犯。
罪犯董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5月、10月、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4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婕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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