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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1号 罪犯赵小红,化名“利(丽)”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第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1号
罪犯赵小红,化名“利(丽)”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小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赵小红伙同田五兴、沈米香驾车先后窜至伊川县、汝阳县等地,采用将被害人诱骗上车、胁迫等方法,实施抢劫作案10起,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某等10人现金、手机、黄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21020.75元。该犯系共同犯罪。另查明,该犯于2012年5月4日缴纳罚金10000元。
罪犯赵小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小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小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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