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淑芹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11号 罪犯赵淑芹,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偃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11号
罪犯赵淑芹,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偃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淑芹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淑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日,河南省汝州市的何建设、何见涛、楚建峰到嵩山煤矿炸材库盗窃5800枚雷管,随后将盗窃的雷管以每枚6元卖给何团正,何团正联系赵淑芹问其是否要雷管,赵淑芹又联系多人,后何团正以每枚7元将雷管卖给赵淑芹、彭孝斌,赵淑芹、彭孝斌又以每枚8元卖给张龙平3000枚、赵庆旗2800枚。该犯系从犯。
罪犯赵淑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0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5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淑芹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淑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赵小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