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36号 罪犯赵田,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7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赵田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6027.73元。刑期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31日对赵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3日对赵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麦收前,赵田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一包治月子病的药以20元的价格卖给上蔡县东洪乡穆庄村的曹某某,经检验,该药物含有巴豆和大黄成份。2007年6月17日上午曹某某服药后开始吐泻不止,18日凌晨死亡。经鉴定,曹某某系服用巴豆和大黄泻下药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未及时合理救治,造成水电解质紊乱,导致心率失常心脏骤停而死亡。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2月27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赵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