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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兴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0号 罪犯路兴明,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 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洛 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60号
罪犯路兴明,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
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洛
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路兴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
至2026年4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河
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
狱以罪犯路兴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
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长期的家庭矛盾加之不满陈某
某再找老伴,2011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路兴明(系被害人
陈某某儿媳)手持木棒到陈的住室,持棒朝陈的四肢部位殴
打。之后路兴明见陈浑身发抖,即拨打120和110报警。陈某某
经抢救于当日8时死亡。路兴明有自首情节。
罪犯路兴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
1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
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
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
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兴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兴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不变(刑期至2025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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