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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丰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38号 罪犯邱丰瑞,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38号
罪犯邱丰瑞,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邱丰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邱丰瑞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日晚,邱丰瑞伙同杨孝波等3人预谋后,张英等2人窜至新野县歪子镇彭庄村公路边盗割地边架设的通信电缆,杨孝波、邱丰瑞连夜驾车将所盗电缆拉至平顶山市一收废品的妇女处销赃。经鉴定,所盗窃的电缆线价值46690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邱丰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邱丰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丰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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